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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创造学院良好的学风、班风、院风,对学生轻微违规违纪的现象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学院建立学生通报批评制度。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通报批评的界定

凡教育科学学院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未达到最低处分等级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一学期晚自习、晨读(或晨练)累计缺勤达到10次(含10次)以上。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含10学时)以上(除正常上课、实习、实践外,节假日前后,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不按时返校的,旷课按照学时数2倍计算;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按照实际课时折算为学时计入旷课)。

3. 节假日前后,未办理请假手续放假前擅自离校或节假日结束不按时返校的。

4.在选课、办理重修、等级考试报名、重修考试等教务活动中,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的。

5.在校期间不服从管理,对师长顶撞、恶语相向,造成较坏影响的。

6.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夜不归宿,经调查为偶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7.一月内学校宿舍区门禁系统检测晚归次数达到或超过两次以上的。

8.旷考的。

9.恶意欠费(具有缴费能力或已办理助学贷款且已发放而不及时缴费)的。

10.违反学校、学院规章制度,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通报批评的其它行为。

二、通报批评的实施

1.学生违纪需通报批评的,由学生直接负责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材料,报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并告知学生家长。

2.学生通报批评的公布范围通常包括全院各班级、学院宣传栏、学院学生工作网站等。

3.学生通报批评的发布时间通常为一个星期。

4.对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相关材料证据由年级负责辅导员妥善保管。

三、通报批评的影响

为体现通报批评的严肃性,对被通报批评的学生:

1.该学年的奖学金评定下降一个等次,取消评优资格;

2.取消学生该学年参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资格;

3.取消学生该学年组织发展资格。

4.在校期间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需将相关材料证据放入毕业生档案。

四、本规定自201651日起施行。